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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萬興二隊土地權屬確認

1999,佳木斯市、郊區、長青鄉萬興村委會出具黑龍江省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明確了承包關系。證明上明確寫著“承包人”、“家庭人口”、“承包面積”、“第二輪30年承包期”,由村委會、鄉政府蓋章。村民已經按照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規定履行了義務,享受了權利。交農業稅給村裏,留給村裏,領國家發的種糧補貼。到現在,這塊地承包了20多年。現在村委會和鄉政府要打亂現有的承包關系,收回我們家承包地的承包權,說我們的戶口是1983以後遷到村裏的,但是我們是後來的戶,不給確認我們就特別通情達理。當初《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村裏自願發給我們的。我們旅行到契約關系已經20多年了。同時,我們的戶口遷入村時,向村裏繳納了500-1000元不等的戶籍登記費。村委會通過後,現在土地值錢了,他們想收回我們承包地的承包權。國家明令禁止借機調整老百姓的承包地,擾亂現有的承包關系。但是,他們膽大妄為,違反國家政策。把現在承包土地的每壹個家庭都逼到了絕路,這些老百姓的家庭就靠村裏唯壹的承包地為生,別的什麽都沒有。他們收回承包地的承包權,那老百姓怎麽生活?當初村裏窮,農業稅收不上來,村裏提留負擔重。這些後來的家庭願意承擔這些義務並向村莊納稅。現在土地值錢了他們還想回去?《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第二十五條: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包方或者負責人的變更而變更或者解除。第二十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幹預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第二十壹條耕地承包期在現有承包期基礎上再延長30年。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村委會和鄉政府嚴重違反了土地承包法和中央關於土地權屬的方針政策:“不準打亂細分”,“不準借機調整承包地”,“不準損害老百姓利益”,“要在現有承包關系上確權”。我們持有20年前發放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他們說我們村的老住戶拿著這個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象征著承包權,我們後來也拿著同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他們應該承認事實,對吧?我們說在1999之前就開始交承包地的農業稅和村提留了。他們反駁說“租地不用交租金嗎?“說清楚就是否定壹切明確的證據和事實,顛倒黑白是非和真假。普通人怎麽說得通?拿著證明,他們否認,他們也用事實推翻了。手裏拿著農業稅和村裏留存的票據,還找理由用“地租錢”來解釋。我們普通人說不準。我相信酒吧裏的正義人士和同胞們會為我推出來的。我們將會看到真理是如此難以辯駁。他們真的能稱霸世界嗎?以上說法都是真的。如果它們是假的,我將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