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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的非現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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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對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經營,對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2)開展銀行業和保險業改革開放和監管有效性的系統研究。參與制定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規劃,參與起草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起草其他銀行業、保險業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議。

(三)根據審慎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基本制度,制定銀行業和保險業的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規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各類機構的操作規則和監管規則,制定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監管制度。

(四)依法依規對銀行保險機構及其業務範圍實施準人管理,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定銀行保險從業人員行為管理規範。

(五)監管銀行業和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運行和信息披露。

(六)對銀行、保險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開展風險和合規評估,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七)負責全國銀行業、保險業監管數據報表的統壹編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布,履行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職責。

(八)建立銀行業和保險業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系統,跟蹤、分析和監測、預測銀行業和保險業的運行狀況。

(九)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應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並組織實施。

(1 0)依法打擊非法金融活動,負責非法集資的認定、調查、制止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

(11)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相關業務工作。

(12)參與國際銀行保險組織和國際監管規則的制定,開展銀行保險對外交流和國際合作。

(1 3)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14)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