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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裏的東西損壞誰負責?

租賃物損壞由誰承擔責任,要看租賃合同約定的責任方,以及租賃物損壞的原因。租賃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租賃物損壞的修復責任。

按約定方法正常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壞的,承租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壞的,應當賠償損失。也就是說,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租賃物損壞的主要責任不在承租人的,由承租人承擔修復責任;承租人有重大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壹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租賃的住宅房屋自然損壞或者按照合同約定由出租人維修的,由出租人負責維修。房屋未及時修繕,造成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應當愛護和合理使用租賃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改裝、擴建或增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並簽訂書面合同。

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負責修理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