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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的維修責任有哪些?

(壹)房屋修繕責任

房屋修繕責任是指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自然或人為損壞,由哪壹方承擔維修責任的問題。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租賃房屋自然損壞或者合同約定應當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繕。房屋未及時修繕,造成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二)承租人對裝修後的房屋結構進行修繕的責任。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現實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改變租賃房屋的結構(當然不涉及主體結構安全),使用中的修繕責任爭議較多。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1-05。請以實際購房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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