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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租賃住房提取額度

法律分析:

在本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3個月的職工,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含江陰、宜興)無自有住房和租賃住房,因購買、建造、大修自有住房未提取住房公積金,且名下無還款記錄的,可按以下規定每年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壹次。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照職工與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簽訂的當年住房租賃合同(協議)中的年租金確定。年租金大於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按照賬戶余額提取(100元以下余額留存);租賃商品住房可提取額度按照無錫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核定的提取上限確定。自18,1年7月起,購買商品房支付房租的住房公積金額度為每人每年12000元。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