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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造太原特色!太原發布建築景觀風貌規劃控制導則。

鳳凰城。com地產訊4月24日,太原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布《太原市建築景觀規劃控制導則》,具體如下。

通則

第壹條制定的目的。為塑造太原城市特色,加強建築景觀管控,提升公共空間品質,促進城市設計引導的系統化、精細化、規範化,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太原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辦法》(2017)、《山西省提升城市品質三年行動計劃》(2019-2022) 市政府印發的《關於進壹步加強城市規劃設計促進太原轉型發展的實施意見》相關規範和文件要求,制定《太原市建築景觀規劃控制導則》(以下簡稱導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太原市區範圍內城市設計的編制、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的核發以及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和管理,應當遵守本指引。三縣壹市參照執行。

第三條管理趨同。本導則涉及建築高度、建築後退線、建築間距等指標,應符合《太原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條例》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要求。涉及歷史文化保護的內容應當符合《太原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等相關要求。已編制地段或地塊城市設計的地區,建築設計方案應當按照城市設計的控制要求實施。

第壹章城市空間形態控制

第四條城市天際線

位於城市總體設計確定的標誌性建築、門戶節點、軸線廊道、重要街道等重點區域的建築,要按照城市設計的要求進行整體設計,塑造標誌性城市天際線。

濱水地區、山地、市政公園、重要廣場和風景名勝區周圍的建設項目應逐步減少到上述區域,以形成多樣化的城市天際線。

濱水區附近40米以上城市道路第壹排居住建築,連續布置3棟以上高層建築,相鄰建築高度差應大於較高層建築高度的20%。

第五條城市景觀廊道

位於城市總體設計確定的景觀廊道內的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控制建築高度、體量和屋頂形式。觀山廊道應保證最靠近景區的遮擋建築之間的廊道寬度大於100m,可見山峰的高度範圍大於山體總高度的30%。

第6條城市界面

相鄰建築的建築風格、色彩、材料要協調。提倡結合功能需求直接落地高樓。公共建築集中布局的街道兩側建築的貼線率應大於50%。濱水、山體、公園周邊地塊的建築開發面寬度之和應小於地塊景觀側長度的60%,建築應豐富多樣,避免單調重復的形式和面向景觀空間的山墻。

第二章建築風格控制

第七條建築風格

建築立面風格應符合城市總體設計風格分區的要求,充分體現太原的地域文化、氣候特點和時代精神,體現建築功能類型的特點,並與街道、街區的整體風格相協調。

第八條建築立面

位於城市重要水體、市政公園、重要廣場、重要街道周邊的居住建築立面應當作為公共建築對待,建築立面應當簡潔美觀,空調座椅及附屬設施應當統壹隱蔽。

第九條建築體積

高層住宅建築的寬度不應超過70米。城市濱水、山體、市政公園、重要廣場、重要街道沿線的高層住宅建築寬度不宜超過60米。

第十條第五立面

建築屋頂的造型、風格和色彩應符合城市天際線、景觀廊道、標誌性景觀和歷史文化保護的要求,並與主體建築相協調。低層和多層住宅建築的屋頂應采用坡屋頂形式;高層建築的頂部應在頂部分割或與平坡結合,屋面設備應與屋面形式或女兒墻融為壹體進行隱蔽設計。

位於山景點、標誌性高層建(構)築物和機場起降航線視線範圍內的建築物,屋面顏色應統壹協調,使用防反光材料,禁止使用高色度、高反射率的屋面材料。

第十壹條建築色彩

建築色彩應符合城市總體設計風格分區的相關要求,采用柔和淡雅的色調。壹般單壹色調不超過三種(不包括玻璃幕墻本身的顏色),色調、明度、色度要與周圍環境、建築相協調。除非國家有特殊規定,否則不得大面積使用高色度原色。

對於10以上的住宅項目,宜結合群體建築的布局,進行建築或群體間的色彩分區。

第十二條建築材料

建築立面應采用石材、仿石、金屬板、玻璃等美觀耐用的材料。有塗層的外墻應設計有詳細的分隔縫。位於城市主幹道兩側、立交橋、高架路和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築不應采用反光玻璃幕墻或拋光金屬板。

第十三條建築標誌和牌匾

建築標誌和牌匾應由耐用材料制成,並與建築融為壹體。其尺度、色彩、材質應與主體建築風格相協調,禁止在建築頂部設置標誌。

第十四條立體綠化和建築照明

鼓勵利用建築物的立面、結構層和屋頂進行立體綠化。對於城市主幹道沿線的項目,建築亮化工程應與建築設計融為壹體,突出建築形式和肌理,塑造與空間環境相協調的意境。

第三章公共空間的控制

第十五建築背面空間

沿街建築底層服務於商業、辦公、公共服務等公共功能的,應當開辟退讓空間,並與用地紅線外的人行道融為壹體。在同壹條道路上,人行通道區、設施帶和建築前空間應統壹布置。居住建築應采用透明墻體,在滿足安全的前提下,鼓勵采用綠色分隔。地下車庫入口應設在主樓內。地面機械停車設施不應位於街道壹側。

第十六條賽道場地周圍的公共空間

地鐵站附近大型公共建築的地下空間應與地鐵站互聯互通,* * *應享有通道和入口;車站出入口、風亭、冷卻塔、變電站等鐵路附屬設施。應優先考慮軌道設施用地,或與周邊建築結合。有條件的地方可利用綠地、廣場等公共空間,其造型應結合環境進行藝術化處理,或進行植物覆蓋,減少對環境的影響。鼓勵沿街建築或出口空間以及人行天橋、地下通道、軌道站出入口的集約化設置。

第十七條特殊情況

對涉及國家安全、安全保護、環境影響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設項目,景觀控制除應符合相應專業規範的要求外,還應由規劃部門組織專項論證後確定。

第十八條實施時間。本指引自2020年4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