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所有的閑置房屋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所有,個人不得買賣。
閑置房屋有兩種:壹種是集體所有,如公共設施,由村民集體投資建設;另壹個是宅基地。農村居民有使用權。根據國土資源部2004年第234號文件,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將原有房屋出售、出租或者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閑置房屋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兩種:壹是與村民小組簽訂租賃合同取得使用權,但這種方式無法取得房產證;第二,與村民小組成立合資公司。村民小組將分享閑置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以資金入股,可以辦理房產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