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汽車租賃公司租賃的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出租人因出租人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只與使用人共同賠償被侵權人的部分損失,只對被侵權人有利,不減輕機動車使用人的責任。壹般情況下,正規的租車公司是不會犯法律規定的那些錯誤的,也就是不會有法定的錯誤,大部分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
從壹般民法的原則,也可以知道誰侵權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租車公司只從租車中獲得利益。至於租車的使用收益,與租車公司無關。因此,租賃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的侵權責任不應由汽車租賃公司承擔。
此外,機動車租賃合同中還應當對所租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的侵權責任有明確約定。按照約定,租車公司不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