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增量指標,個體工商戶可以按照個人申請增量指標的規定申請增量指標:
(壹)本市戶籍,包括:
1,本市戶籍人員;
2.駐津部隊(含武警部隊)現役軍人;
3.持有有效身份證件並在本市連續居住兩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九個月以上的居民、華僑和港澳臺外國人;
4、持有有效本市居住證,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24個月以上(不含補繳)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二)取得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三)非本市註冊的客車名稱或者在本市註冊的客車名稱被強制註銷的。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小客車指標或不具備申請更新指標資格的。
(五)兩年內沒有逾期使用搖號獲得的增量指標。
擴展數據:
《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單位和個人申請其他指標後,指標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出具其他指標證明文件。
第三十五條?中國駐外外交人員回津自帶進口乘用車,可憑監管地海關出具的監管機動車進口證明等相關材料,直接申請其他指標。
第三十六條?單位需要辦理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和公共專用車輛登記的,可憑相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直接申請其他指標。
天津市政府-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