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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各項補償費的管理,維護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補償費,是指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山嶺、果園、牧地、荒地、灘塗、水面等)所獲得的經濟補償。)依法征收,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實施本辦法。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鄉(鎮)集體經濟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各項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收益分配。第四條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依法屬於土地所有者。

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管理。已經屬於鄉(鎮)或者兩村以上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仍屬於鄉(鎮)或者兩村以上農民集體所有。

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由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屬於各集體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第五條征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簽訂的征地協議必須明確征地類別、數量、範圍、補償補貼標準、支付日期和方式、被征地農民就業安排、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征地協議必須經擁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全體戶主或者其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並形成書面材料作為征地協議的附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用地手續時,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征地協議不予辦理。

第六條征地補償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征地補償,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用地單位征收土地,並按照征地協議約定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日期支付給被征地單位。逾期不支付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月向被征地單位追償3%的違約金。第七條征地單位征收的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屬於個人所有的,按標準支付給個人(含承包人),屬於集體所有的,不得分配給個人。第八條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主要用於發展集體生產和安排因征地產生的剩余勞動力就業,也可以部分用於失業人員生活補助和公益事業,不得挪用或者被他人吃光,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各項土地補償費的資金使用和收益分配辦法,必須經半數以上戶主或其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第九條被征地單位應建立財務管理和民主理財制度。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應在當地財政部門設立專門賬戶或存入農村合作基金會。資金使用情況應當每季度或者每半年向村民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第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擅自批地的壹律無效。第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壹款、第八條規定,挪用或侵占征地補償費的,限期退還給征地單位,沒收非法所得,並按挪用、侵占的數額加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半數以上戶主或其代表同意,當事人必須負責追回錢款並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本辦法自1995 65438+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