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租賃公司的主要業務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融資租賃業務;
(2)吸收股東65,438+0年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4)將應收租金轉讓給商業銀行;
(五)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外匯貸款;
(九)租賃物殘值的出售和處置;
(10)經濟咨詢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35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付款期限、方式和貨幣、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所有權。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融資租賃的方式有哪些?
1,直接租賃。它是融資租賃中最常見、最簡單、最主要的形式;
2.再融資租賃。出租人從另壹家融資租賃公司租賃設備,然後轉租給承租人使用;
3.售後租回融資租賃。設備使用者先把自己的設備賣給融資租賃公司,然後租賃公司再把設備租給原設備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