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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消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消防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第三條消防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

做好消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預防和撲救火災是每個單位和個人的義務。第四條消防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含地區行政公署,下同)的領導下,由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實施監督。

軍事設施、國有森林、地下礦山、遠洋船舶和鐵路運行建設系統、民航系統的消防工作分別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其他消防工作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第五每11.9為省火日。第二章消防管理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組織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做好消防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消防經費,保證消防設施和裝備水平符合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城市消防設施建設費的征收。具體征收範圍、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公安消防車(艇)和執行滅火任務的各類消防車(艇)免繳養路費、過橋費、過渡費、過隧道費和岸邊停泊費。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的規定,制定本地區的城市消防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消防站、消防給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等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應與城市建設統壹規劃,同步發展。

高層建築、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場所、古建築等人員相對集中的城市,應當設立專用消防站。

規劃建設大型公共設施和各類新建小區,必須同時規劃相應的消防基礎設施。第九條城市建設、郵電通信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分別負責公共* * *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日常管理,當地公安消防部門負責驗收。

城市應當逐步建立火災自動報警和有線、無線消防通信指揮系統。第十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誌願消防隊或者配備消防管理人員。

重要港口、碼頭、車站、機場、大型物資倉庫、儲油或者儲氣基地、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大型生產或者儲存單位、火災危險性較大且遠離當地公安消防隊的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被列為省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革命遺址的管理使用單位和經濟相對發達的城鎮,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義務消防隊。

專職消防隊可由1個單位組建,也可由幾個相鄰單位聯合組建;在鄉鎮,也可以實行政企聯合或農村聯合辦公。

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加強對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的業務指導。第十壹條公安消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將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工作計劃。

教育、勞動等行政部門應當將消防法律、法規和常識作為學校教育和就業培訓的內容。第十二條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加強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的消防安全教育。

下列人員必須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並取得消防安全培訓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壹)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管理人員和專職消防員;

(二)消防工程的設計、施工、維護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

(3)易燃易爆品倉庫管理人員、

(四)消防產品檢驗和維修人員。

對其他與消防相關的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和考核時,必須有消防安全內容。第十三條消防管理實行領導責任制,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的第壹責任人。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下列責任:

(壹)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落實防火責任制;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組織消防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制止消防違法行為,完善消防設施;

(四)制定滅火預案,組織從業人員和專職消防隊或者誌願消防隊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五)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處理火災事故。第十四條承包、租賃企業應當將消防安全責任納入承包、租賃合同,由承包人或者承租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