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出租人和抵押權人約定折價或者變賣出租房屋清償債務時,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本解釋施行前已經作出終審判決,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