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租賃合同未到期,承租人單方解除租賃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租賃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應當賠償出租人的損失;
2.出租人的損失是在合同剩余期限內無法出租而導致的租金收入損失。即房屋未在合同剩余期限內出租的,承租人應當支付剩余期限的租金;房屋在合同剩余期限內出租的,承租人只需承擔出租前的租金損失;
3.違約責任簽訂合同時,雙方都要思考可能出現的違約情況,並在合同中約定相應的處罰措施。
房客對房東的義務:
1,按時交房租;
2.承租人不得因房東不享有房屋所有權而不履行合同,但可以要求房東承擔違約責任;
3.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租賃物。不按照約定的方式損壞租賃物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有約定的除外;
4.租賃期滿,承租人應返還貨物。
綜上所述,如果租客提前退租,要承擔壹定的後果,盡量不違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578條
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