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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房停車位權屬

綠地是小區業主的,下面的地下車位是開發商的。如果小區沒有車位,同等條件下開發商應優先向業主出售車位。只有小區明確規定地下車位歸業主所有,開發商才無權拍賣車位。安置房車位歸屬如下:合同是否約定,地下車庫產權是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如有約定,按以下標準判斷;是否計入公攤面積,如果地下車庫計入業主公攤面積,那麽地下車庫的面積計入小區業主購買商品房時所購買商品房的建築面積,地下車庫的產權應屬於全體業主。地下車庫不計入公攤面積的,車庫產權歸開發商;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對更正有異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對異議進行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無效。異議登記不當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在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第二百二十條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