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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是否有權占有租賃房屋?

承租人有權占有租賃房屋。房屋出租後,承租人享有占有和使用權,但這種占有是相對的。如果出租人無權出租,那麽出租人有權占有,只針對出租人,不對抗業主,業主有權要求出租人擺脫對房屋的占有。

法律分析

非產權人經產權人合法有效授權追認後享有權利。已簽訂的租賃合同有效,否則視為擅自處置,屬於無效行為。承租人擅自對租賃房屋進行改造,是指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房屋進行改建、擴建或新建,擴大或改變原租賃房屋的框架結構或外觀,從而侵犯出租人財產權的陷阱。承租人需要對租賃房屋進行改建、擴建、新建的,應當經出租人同意,並報房管規劃部門批準,否則屬於違法建設,侵犯了租賃房屋的所有權。為防止承租人擅自改建租賃房屋,出租人應加強對租賃房屋的管理和檢查,並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的違約責任。承租人對房屋的權利有:第壹,承租人根據租賃合同占有、使用房屋;二是同等條件下,享有房屋優先承租權;第三,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八條因合同關系等產生的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用途、收益和違約責任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