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費發票應由出租人開具並承擔相應的稅費,除非簽訂合同時有承諾開具的房屋租賃發票的稅費由出租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4條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房屋租賃發票的註意事項
開具發票時需繳納的稅費包括:個人出租房屋收入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個人出租住房,在3%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按4%稅率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此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住房,房產稅按照4%的稅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