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將出租房分為三類,包括居住出租房,即供家庭出租的住宅樓;宿舍型租賃住房,即企事業單位等單身職工集中管理使用的居住建築;公寓式租賃房,即集中管理運營的樓房,供城市各類人才出租,獨立或半獨立居住。
具體來說,核對住宅套數的原則是2.45人/套,建築面積以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宿舍類型核定人數原則為1人/床(單人床/高架床)和2人/床(雙人床/雙層床),人均使用面積不小於4平方米。核對戶型數量原則為1人/床(單人床)和2人/床(雙人床),人均使用面積不小於5平方米。
由於宿舍型和公寓型的保障性租賃房戶型較小,室內空間單壹,很多功能需要通過公共區域和輔助用房來實現。因此,《導則》要求這兩類保障性租賃房在主要出入口處應有面積不小於12平方米的客廳,附近有智能快遞箱,還可配有公共洗衣房和公共活動空間,方便租客生活。套房內無衛生間的房間應配有公共衛生間和盥洗室。
交付標準是全面實行全裝修成品交付,可根據市場需求配置必要的電器、家具等設備設施。
此外,《導則》首次明確了宿舍型、公寓型租賃住房的非機動車停車位配置要求。
對於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停車位指標,特別是針對租住宿舍型、公寓型租賃住房人群的實際需求特點和實際建設情況,《指引》明確了配置指標的下限。對於目前沒有非機動車停車指標的宿舍型、公寓型租賃住房,擬以樓群為單位進行配置,並給出最低配置要求:宿舍型租賃住房按照40輛/1000平方米建設,公寓型租賃住房按照20輛/1000平方米建設。
在適用範圍上,已列入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且在《指引》發布之日前尚未進行規劃設計的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適用《指引》,公共租賃住房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