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在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稅收政策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自2013年8月27日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稅收政策試點的相關稅收政策。
通知還顯示,新納入的廣播電影電視服務,作為部分現代服務業稅目的子目,將按照6%的稅率與現代服務業同等征稅。
以前的試點政策規定同時廢止。
通知明確,2065年8月1日擴圍後“營改增”試點涉及的應稅服務將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電影電視服務。
稅率方面,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提供運輸服務,稅率為11%;提供除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以外的現代服務業服務,稅率為6%;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零。
對於新納入試點的廣播電影電視服務業,《通知》明確將其作為部分現代服務業稅目的子目。這意味著該行業將按相當於現代服務業的6%稅率征稅。
通知還明確,廣播電影電視服務應稅服務主要包括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作品)的制作服務、發行服務和播放(含放映)服務。
財政部表示,通知整合了前期試點的稅收政策,明確自8月13日起,取消前期試點的相關稅收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壹項銷售活動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的,為混合銷售活動。除本細則第六條規定外,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混合銷售的,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非增值稅應稅服務,不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