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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生產規定:

(壹)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五)從業人員經過本單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六)有防治職業危害的措施,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取得安全許可證。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和股東大會報告壹次安全生產情況,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從事采礦、道路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壹)從業人員超過10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包括3名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安全工程師;

(二)從業人員100人以上不滿10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有1名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安全工程師;

(3)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壹)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1名為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安全工程師;

(二)從業人員100人以上不滿3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服務機構或者聘請註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資金投入,並將安全生產經費納入年度財務計劃。

第二十條本市鼓勵礦山、道路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前款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指定的風險抵押金代理銀行壹次性存入風險抵押金,用於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

第二十壹條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保障安全生產、防止職業危害和工傷保險等福利;

(二)了解工作崗位和工作場所存在的危險、職業危害因素以及預防和應急措施;

(三)獲取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四)參加相關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

(五)按照規定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六)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檢舉和控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七)拒絕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的;

(八)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下,采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停止作業或者撤離作業場所;

(九)依法獲得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三)及時發現和報告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礦山、道路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定期接受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經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評估不得收費。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並建立健全培訓檔案:

(壹)對新錄用的員工進行崗前培訓;

(二)為轉崗或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員工提供專項培訓;

(三)對停工半年以上的職工進行復工培訓;

(四)每年至少對全體員工進行壹次安全教育。

未經培訓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

第二十五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工作場所中的生產性毒物、粉塵、噪聲、振動、高溫、輻射等職業危害采取防護措施,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每年至少進行壹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壹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經檢測和評價不符合職業衛生標準的,必須及時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結果應向員工公布。

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職業危害年度申報,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並將驗收報告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對重大建設項目或者危險因素較大的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規定在設計階段進行安全預評價,在驗收階段進行安全評價,並及時將安全評價報告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采取下列措施:

(壹)建立和完善危險源管理系統;

(二)對作業進行全過程動態監控,及時消除隱患;

(三)定期檢測和評估;

(四)制定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壹次演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監控情況和相應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從事礦山、道路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大型商業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估,並將安全評估報告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生產規定:

(a)保持整潔,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包裝牢固,廢棄物及時清除;

(2)廠(場)區道路平坦暢通,在彎道、交叉路口和危險作業區設置明顯的交通和警示標誌,管線、棧橋的架設和標識符合國家標準;

(3)生產所需的坑、口、溝、塘必須加蓋或圍欄,施工開挖的坑、溝應設置護欄和警示標誌;

(四)架空輸電線路下方,禁止升降機械或者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五)禁止利用房梁作為升降支撐;

(6)在空氣流通不暢、易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可能引起窒息和中毒的場所作業時,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

(七)對大型設備堵塞部位的人工疏通作業,應當采取防墜落、防掩埋等安全技術措施,並設置監護人員。

第三十壹條機電設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生產規定:

(壹)電氣設備、電動工具和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並裝有漏電保護裝置。電氣設備和電動工具的金屬外殼應作保護接零或接地,保護接零的工作零線和保護零線應分開敷設;

(2)在產生粉塵、蒸汽和腐蝕性氣體的潮濕工作場所,應使用密封的電氣設備;

(3)生產經營場所需要的臨時用電線路,由電氣專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敷設,使用後及時拆除;

(四)各種機械外露的傳動、轉動和受壓部件,應有安全防護裝置,並保持完好;

(五)機械設備維修、故障排除、清掃等作業時,必須按照操作規程停車並切斷電源,懸掛警示標誌。

第三十二條易燃易爆作業場所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生產規定:

(壹)設備設施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並保持良好狀態;

(2)禁止穿戴和使用易產生靜電和火花的衣服、鞋、帽和工具;

(三)使用防爆電氣設備和設施;

(4)設備設施應配備超限報警、防爆泄壓、保險控制、防靜電等安全監控系統,並保證其正常運行;

(五)動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

第三十三條金屬冶煉作業場所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生產規定:

(壹)在燃氣運輸、儲存等易發生燃氣泄漏、聚集的場所,設置監測預警系統,建立健全燃氣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制度;

(二)冶煉設備應當符合有關國家和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使用;

(三)高溫液態金屬吊運影響範圍內,不得設置人員聚集場所。

第三十四條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消防標準的預制活動房屋作為集中住宿場所。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消防標準的裝配式活動房作為集中住宿場所,並使用安全電壓,冬季不得生火取暖。

第三十五條在生產可能導致火災、爆炸、中毒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光氣、氯氣、硫化氫、氨氣等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當進行鑒定操作;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配備相應的化工專業技術人員和電工。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開發新的危險化學品,應當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專家進行中試和工業化生產的工藝安全性鑒定。

第三十七條新建加油站、加氣站周圍的安全防護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原有加油站、加氣站不能滿足安全防護距離要求的,應當采取阻隔防爆、油氣回收等安全技術措施,滿足安全防護要求。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建築物拆除、土方開挖等危險作業的。,應制定安全防護計劃和現場應急預案,並安排專人負責現場安全管理。

對深基坑、地下開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氣體頂升等施工項目,應當制定施工安全方案,對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的可靠性進行專家論證,安全管理人員實施現場安全監控。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將廠房、場所、設施、設備出租給其他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租賃雙方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第四十條從事外墻清洗、廣告設施維修、空調設備安裝等高空懸掛作業的單位,應當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和作業現場的安全檢查監控。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類別,接受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作業中使用的吊具、吊籃等高空懸掛設備應有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相關資料。起重機械和吊籃必須配備符合安全標準的安全繩和安全鎖,並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四十壹條禁止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使用50公斤以上的加壓罐裝燃料作為烹飪熱源;使用兩種以上重量小於50公斤的加壓罐裝燃料時,應當分散使用,並采取安全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