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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搶劫案件

北京晚報報道:“承認搶劫殺人被刑訊逼供?》

《人民日報》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在撤銷死刑核準權後,首次開庭復核死刑。”

2017年6月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黃驊市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楊方珍被判處死刑二審壹案。據悉,這是自2007年6月5438+10月1以來,最高法院首次收回死刑核準權。楊方振被最高人民法院拒絕核準死刑,並被改判死刑。

如何開庭討論壹個小時

楊芳珍出生於1991,初中生,河北省滄州市人。2011、1因涉嫌搶劫罪被逮捕,今年6月被河北省高院維持死刑,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由於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核準權,在類似案件中,法官還會調閱案卷,到案發現場勘驗現場,訊問相關證人,向偵查人員詢問核實情況。但即使是影響較大的浙江吳英案,在死刑復核階段也沒有專門開庭,控辯雙方都是詢問證人,發表意見。

2065438年6月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三名法官在黃驊市法庭傳喚新證人。因為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死刑復核階段如何開庭,所以開庭前,公訴人問走什麽程序,法官參照壹審二審程序回答。於是,檢察官又去問領導,等了壹個小時,下午三點半開庭。

楊方振的辯護人、北京著名死刑復核律師謝通祥表示,昨天的庭審主要由壹名新證人出庭作證,陳述了他所知道的楊方振刑訊逼供的情況。然後公訴人、辯護人、法官分別提問,然後書記員打印出庭審筆錄,由證人簽字確認。

律師謝通祥說,還有壹個關鍵證人,李,昨天將出現在法庭上,但當地法官無法聯系到李,他沒有接聽電話。據悉,李報了警,作證說楊方振劫車殺人,但律師謝通祥向最高法院反映,李的證詞自相矛盾,有重大疑點。

由於仍有證人沒有出庭,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決定等到其他證人出庭。

囚犯們證明他們遭受了刑訊逼供。

昨日出庭的新證人李某某(為區別未到庭證人,以下簡稱李某某)是楊方珍的獄友,因造成他人輕傷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

李某某比楊方珍早兩個月被關進看守所。他接受訊問時說,在同壹個牢房關押時,他看到楊芳珍從大腿到腳面都腫了,腳腫得穿不上拖鞋。此外,李某某還看到,楊芳珍的胸部和後腰處紅腫發紫,右手中指和食指之間有傷痕。經詢問,楊芳珍稱自己在提審時被警察毆打。

對於新證人的證詞,公訴人表示,沒有證據證明口供是刑訊逼供獲得的,僅憑證據不能認定。至於證明楊芳珍身上有傷痕的醫學報告,公訴人也表示不知道傷情是怎麽來的。

楊方振曾經給父親寫過壹封信,描述了自己遭受的折磨。信中說,剛被抓進公安局,警察就用電棍電死了他的兩只手。電擊腫了之後,他們把牙刷夾在手指之間。也有警察用鉗子夾住楊芳珍的大腿內側和手臂;把桌布放在楊芳珍嘴裏,然後用手扇他的臉;壹些警察用橡皮棍打他的腿和腳。

“我根本沒有搶。我實在受不了了。我現在沒有壹個好的位置。對不起,我是我家的恥辱,我在公安局被打死了。現在只想老老實實的求他們不要打我。至於以後判死刑,我也覺得比在公安局強多了。妳根本無法理解那種痛苦。令人無法忍受...我現在想好好享受。”在信中,楊方振說。

檢方認為不是輕判。

謝通祥律師說,在壹審、二審階段,楊方振不認罪,但當時的辯護人給他做了工作,說如果認罪,就判死刑。他只有態度好壹點,積極賠償,才有可能保命。結果,本來想先保命的楊芳珍在庭審時認罪了。其父也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70余萬元,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但楊芳珍仍被判處死刑。

滄州中院壹審判決認定,20117年9月6日下午6時許,楊方珍租用被害人魏駕駛的出租車,從黃驊港前往黃驊市。當晚回黃驊港的路上,他想搶劫出租車。出租車行駛至石黃高速黃驊收費站西側齊莊路口附近時,楊方珍持刀捅刺魏某頭部、頸部、胸部等部位20余刀,致其頸總動脈破裂出血死亡。後來,楊把魏的屍體丟棄在路邊的壹條溝裏。楊芳珍怕自己的罪行暴露,就把搶來的出租車開到海興縣燒掉了。

楊芳珍的供述顯示,當時他坐在後座,翻副駕駛位後面的布口袋時,看到了壹把刀,產生了殺死出租車司機,劫車取樂的念頭。在車少的地方,他騙司機說要下車解手。魏某壹停好車,就用左手摟住魏某的額頭,右手拿刀刺向魏某的右臉頰。魏轉過身,抓起刀。他捅了魏好多刀,也不知道捅到哪裏了。不管怎樣,他刺中了他的上半身。接著,楊芳珍又打開車門,將魏拖出車外,扔在路邊的水溝裏,事後將車燒毀。第二天,他洗了所有他穿的衣服,晾幹後又穿上了。至於殺人用的西瓜刀,事後他扔出了車外。

現場勘驗顯示,死者魏某口袋裏有155元和駕駛證。屍體北面有壹條7米長的拖痕,壹直拖到馬路邊緣。屍體東邊的排水溝裏有大約1平方米的血跡。屍檢顯示,死者頭部、頸部、胸部、腰部、背部有20多處傷口。現場提取壹個煙頭,檢出楊芳珍DNA的概率大於99%。

壹審被判死刑後,楊方振提出上訴。二審中,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楊芳珍采取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致人死亡。其認罪態度雖好,能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但不足以從輕處罰。本院於2013年6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法核準最高人民法院死刑。

謝通祥律師

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XX律師事務所律師,擅長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辯護和死刑復核。李有斌綁架致死案二審改判死緩;李輝殺人搶劫案最高法院拒絕核準死刑,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北京中汽乾坤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韓明坤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判無罪;劉慶春被宣告沒有砍伐森林。

國防法提出了許多問題

楊方振終審被判死刑後,他的父親去找中國律師司法網首席律師謝通祥,請他做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階段的辯護人。謝通祥律師查了案卷,兩次去河北會見楊方振,認為他是冤枉的。

“會上他說他沒殺人,是被冤枉的。”謝通祥律師說,案發前,楊芳珍通過證人李認識了壹個叫郝哥的人。事發當天,郝哥、李讓楊方珍去黃驊港參觀。郝哥坐在副駕駛,楊方珍和李某坐在後排。路上,郝哥與司機魏某發生爭執,於是將魏某從車上拖下,拖到溝裏捅了20多刀,但楊方珍始終沒有動手。回城後,李多次給楊芳珍打電話,要求保密。楊芳珍說,這麽大的事,隱瞞不了。沒想到李報警說楊芳真殺了人。

謝通祥律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律師意見書,對本案提出了多項疑點:警方刑訊逼供嚴重,有信件和同牢房證人可以證實;沒有發現兇器,也沒有證據證明兇器上有楊芳珍的指紋。妳應該問死者家屬,看看魏有沒有在車後座放刀的習慣;屍檢顯示,魏頸部、胸部、背部、腰部被刺20余刀,但楊芳珍怎麽可能在後座用刀刺中司機背部、腰部?楊芳珍身上沒有壹滴血,衣服上也沒有鑒定出血跡。衣服上壹旦沾了血,就很難徹底洗掉,所以他在車內狹小的空間裏捅了人20多次,這與他的供述並不相符。警方在現場沒有發現楊芳珍的指紋和腳印;警方在現場找到5個水瓶,說是楊芳珍用來清洗身上血跡的,但楊芳珍的指紋和腳印沒有提取出來;民警沒有調取魏某車輛經過該路段的監控視頻,也沒有查看該車前排是否有他人;楊方振說殺人的是浩哥和李。楊芳珍手機裏有豪哥的電話號碼,應該被調查。李的證詞有許多矛盾和疑點。尤其是他前四次筆錄,都說楊芳真戴了白手套,第五次說錯了。這個證詞不可信。

謝通祥律師認為,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所有案件量刑,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予以處罰。但本案缺乏完整的、令人信服的證據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