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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融資租賃合同中的賠償

首先,融資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擔保瑕疵的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第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承擔對租賃物的維修和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必須履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

第三,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根據約定和支付的金額,有取得租賃物所有權或者返還的選擇權,即承租人支付租賃物對價的,可以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僅支付租金的,必須在合同期限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根據權利義務找到相應的賠償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