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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的物品被偷了怎麽辦?

問:如果在停車場停車,車內物品被盜,可以向停車場索賠並獲得賠償嗎?

答:在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壹種是停車場與車主建立保管合同法律關系。

根據《民法通則》第八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未支付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在有償保管的情況下,車主可以向停車場主張賠償,獲得賠償。

第二種是停車場與租賃合同的所有人建立法律關系。

根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停車場機動車賠償糾紛案件的意見》第十三條,當事人之間沒有特別約定的,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利用街道、公共場地從事收費停車業務的臨時停車場,存車人與停車場之間成立停車場租賃合同關系。

第十八條規定,汽車寄存人到賓館、酒店、商場或者其他餐飲娛樂場所進行非住宿消費,賓館等場所設置經批準的停車場,接受消費者停放汽車的,按照機動車寄存合同關系辦理,機動車滅失或者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進入酒店等場所的車主,不管最後是否實際消費,都被視為消費者。

業主作為承租人主張租賃合同項下的程序性權利是可行的,但根據《民法典》關於租賃合同的規定,不太可能支持業主的主張。

因此,壹旦發生盜竊,建議失主依據保管合同法律關系主張權利。在這種法律關系下,訴訟請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會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