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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的房子被法院執行怎麽辦?

法律主觀性:

出租的房屋可以由法院強制執行,但不得影響承租人居住。房屋被法院強制執行的,所有權轉移時,不影響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原租賃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在法院查封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之前,案外人(承租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實際占有房屋的時間,不影響法院的執行。案外人(承租人)已持相關證據材料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申請,將影響執行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百二十三條* *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賃物或者不能從租賃物中受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因承租人以外的原因致使租賃物不能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租賃物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的;(二)租賃權有爭議的;(三)租賃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