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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代扣代繳的租車收入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財產租賃所得應視為壹個月內取得的所得。

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