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本區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的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標準之壹: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與本區單位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含1年);
2.具有本區常住戶口並與本市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含1年);
3.持有上海市居住證2年以上(含2年),在上海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含1年),與本區單位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含1年);
4.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在上海繳納社會保險費,與本區單位簽訂2年以上(含2年)勞動合同,且單位同意本單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二)申請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單身申請人或其家庭全體成員,除符合上述條件之壹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該區域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小於15平方米;
2、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政策;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單位可優先申請:
1.對本地區社會事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單位,如醫療、教育、文化、科研機構;
2.符合區域產業發展導向、政府重點支持的現代服務業、美麗健康產業、新能源產業、新材料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四大新經濟企業;
3、因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引進各類緊缺和急需特殊人才的單位,可以優先申請。
擴展數據:
續約和退出:
(壹)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仍需租賃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兩個月向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公司提出申請,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公司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
承租人未按規定申請續租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公租房的,區公租房運營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租房,並追究其違約責任。
(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1,申請續租,但經審查不符合續租條件;
2.租賃期間,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取得其他房屋(含安置房)。,不再符合租住公租房條件的;
3、租賃期間,承租或購買其他保障性住房。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不得續租。確有特殊困難,無法按約定退房的,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公司可給予不超過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合同約定的價格支付租金。
(三)承租人未按租賃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累計拖欠租金超過6個月的,應當騰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4)租賃期內,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關系,但應提前兩個月書面通知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公司及其所在單位,承租人與承租人互不負責。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奉賢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