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第壹款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第十七條房屋租賃登記證明應當載明出租人姓名、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租賃房屋的位置、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