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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管理辦法(2022年修正)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管理,維護娛樂場所健康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文化娛樂消費需求,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對公眾開放、消費者以營利為目的自娛自樂的歌舞娛樂等場所。歌舞娛樂場所,是指提供伴奏音樂和歌曲點播服務或者提供舞曲、舞蹈場地服務的經營場所;娛樂場所是指通過遊戲娛樂設備提供遊戲娛樂服務的經營場所。

本辦法適用於其他兼營娛樂服務的場所。第三條國家鼓勵娛樂場所傳播優秀的民族文化藝術,為公眾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娛樂內容和服務。鼓勵娛樂場所實行連鎖和品牌經營。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對地方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監管,對娛樂場所提供的文化產品的內容監管,對地方娛樂行業協會的指導。第五條娛樂行業協會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第六條下列場所不得設立娛樂場所:

(壹)房屋用途包含住宅建築;

(二)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博物館、圖書館和建築物;

(三)居住區;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學校、幼兒園周邊;

(五)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醫院周圍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6)圍繞中國* * *各級黨委及其所屬部門、各級人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各級政協機關、各級人民法院、各級檢察院機關、各級民主黨派機關;

(七)車站、機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八)建築物地下室以下(不含地下室);

(九)毗鄰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區域,與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距離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娛樂場所與學校、幼兒園、醫院、事業單位的距離及其測量方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規定。第七條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依法登記的娛樂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提供的文化產品內容符合文化產品生產、出版和進口的規定;

(二)符合國家有關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噪聲汙染防治的規定;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娛樂場所使用面積和消費者人均使用面積的最低標準。第九條依法登記的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依法登記的外商投資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第十條依法登記的娛樂場所在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前,可以向負責審批的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咨詢申請,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行政指導。第十壹條經登記的娛樂場所申請經營娛樂場所活動,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書;

(2)營業執照;

(三)投資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不存在《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

(4)經營場所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合同或租賃意向書;

(五)營業場所地理位置圖和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第十二條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設立場所的選址、周邊環境、面積等進行實地考察。符合條件的,在設立場所和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10天,依法組織聽證。第十三條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對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和娛樂場所使用的遊戲娛樂設備進行內容檢查。第十四條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結果和文化產品內容核實情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批準的,發給《娛樂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