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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1997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維護正常的房地產交易秩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交易,是指個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相互之間的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及相關土地使用權的有償轉讓,包括房地產的買賣、交換、抵押、典當和租賃。

房地產交易中的房屋租賃管理,按照《青島市公有房屋管理暫行辦法》和《青島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執行。

贈與的房地產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以及縣級市的市區和建制鎮、嶗山區、城陽區和黃島區。第四條青島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是青島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的主管機關。

青島市房屋產權登記監督機構負責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城市房地產交易的行政管理;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地產交易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五條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壹)審查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資格,審查房地產交易的權屬;

(二)辦理房地產交易監督登記手續;

(3)確認交易的房地產評估值;

(四)房地產交易咨詢,指導房地產交易;

(五)依據職責查處房地產交易中的違法行為。第六條房地產交易應當在房地產交易市場進行;房地產交易市場的設立必須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房產、土地、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房地產交易市場進行管理。第七條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禁止私下交易、隱瞞房價等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地產,不得上市交易:

(壹)沒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的;

(二)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及相關土地使用權有爭議的;

(三)房屋所有權證和相關土地使用權證與現狀不符的;

(四)房屋已納入規劃改造範圍,規劃管理部門已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五)依法限制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第九條房地產交易當事人辦理房地產銷售監管登記手續時,應當持銷售合同和下列文件:

(壹)個人出售房地產,必須提交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個人購房須提交居民身份證;委托代理人買賣房地產的,代理人應當出具經過公證的委托書。

(2)單位出售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購買房產的單位必須出具單位證明;委托代理人買賣房地產的,代理人應當出具本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單位購買私有房產,還應符合《青島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第十條具有房屋開發經營資格的單位出售商品房,必須持營業執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證,到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出售登記。其中:銷售已竣工商品房的,須提交房屋竣工驗收證明;預售在建商品房的,還應當提交開發建設資金投入(不含土地出讓金)已達到計劃總額的20%以上,或者地下基礎設施建設已完成的相關證明。第十壹條房屋所有人出售* * *所有的房屋,必須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書面證明;出售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必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對於已售房屋,在同等條件下,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接到房地產交易監管部門通知後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具有租賃關系的房屋出售後,新房屋所有人和原承租人應當繼續履行未終止的原租賃合同。第十二條房地產交換、贈與,當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房地產買賣監管登記手續,並繳納稅費。第十三條房地產抵押、典當,當事人應當簽訂抵押、典當協議,到房地產交易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抵押期或典當期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當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房地產買賣的規定辦理監督登記手續。第十四條經確認產權的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應當委托房地產交易評估機構對房地產價值進行評估,並按照規定支付評估費。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在辦理房地產交易監管登記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交易監管費。

評估費和交易監管費的標準由青島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並按規定程序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