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非承租人原因導致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1)租賃物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的;(二)租賃權有爭議的;(三)租賃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
第七百二十五條依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在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化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