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有下列情形之壹,非因承租人原因不能使用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扣押;
2.租賃權物權有爭議;
3.租賃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承租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無正當理由收回租賃物;
2.無正當理由阻撓或幹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3.由於出租人的原因,第三方主張租賃物的權利;
4.其他不適當地影響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賃物的情形。
綜上所述,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是,除非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幹預租賃物的選擇。承租人向出賣人索賠的權利不影響其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是,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幹預租賃物的選擇的,承租人可以請求相應的租金減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33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