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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政策

法律解析:公租房新政包括兩個及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32000元(含)、單個家庭年收入低於48000元(含)、家庭財產總額低於58萬元(含)的幾類人可以申請公租房:(1)具有五城區戶籍(農村村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外)並在申請之日已落戶。(2)符合壹定條件(申請人不具有本市五區居民戶籍或屬於本市五區農村村民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人為在本市五區工作並繳納養老等社會保險滿6年的外來務工人員,或與企業簽訂5年以上勞動合同並在本市五區繳納養老等社會保險滿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畢業生。本人及家庭成員必須在本市五區無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三)本市五城區範圍內的省、市、區屬機關事業單位新登記(聘)並已定級為正式成員的工作人員,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五城區無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其申請信息進行核實。

第三十條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前三個月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允許續租,並簽訂續租合同。

承租人未按規定申請續租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壹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壹)申請續租,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間,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取得的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條件的;

(三)租賃期間,承租或者接管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限,搬遷期限內的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