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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糧油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試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糧油倉庫(以下簡稱糧庫)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糧庫和職工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糧庫。糧油加工廠、糧管所、糧庫等糧食儲存單位可參照執行。第三條糧庫消防安全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並在業務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糧庫必須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第五條糧庫主任是本單位的防火責任人,負責整個糧庫的消防安全工作。

防火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壹)根據需要成立群眾性義務消防組織,設立專職或兼職消防員,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所需經費按有關規定列支;

(二)制定防火崗位責任制和應急救援具體預案;

(三)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定期考核,新員工和各類專業人員應先培訓,後上崗;

(四)負責糧庫的日常防火工作,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第六條糧庫的糧食儲存區應當與加工區和辦公生活區分開。儲糧區域內嚴禁吸煙和用火,嚴禁燃放煙花爆竹,並設置明顯的防火標誌。庫區需要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用火審批手續,經庫區防火負責人批準,並采取相應的防火滅火措施後,方可進行。第七條任何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糧庫;因工作需要帶入的,必須經糧庫防火負責人批準,並采取嚴密的防範措施,防止發生意外。第八條庫區內的高層建築應當有防雷裝置。立式筒倉、幹燥車間、糧油加工車間、飼料加工車間等。應配備除塵和防粉塵爆炸的安全裝置。第九條糧庫的倉庫、油罐(池)和露天倉庫、垛周圍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糧食烘幹車間附近搭棚、囤糧;對於需要幹燥的糧食,在入機前要去除雜質,幹燥後要冷卻後才能入庫。各種油餅(渣)和棉籽經冷卻處理後,方可堆放儲存,儲存和堆放要通風,防止高溫自燃。

倉庫、油罐(池)和露天儲存、堆放應保持必要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應保持暢通。第十條糧食熏蒸作業時,要配備完善的消防設備和報警裝置,並嚴格按照《糧油儲藏技術規範(試行)》的有關規定投放藥物,做好防火工作。第十壹條糧庫的電氣設備應由專人管理,並由持有電力部門合格證的電工安裝和維修。倉庫內安裝電器應使用密封防爆設備。電氣設備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每年不少於兩次。如發現任何隱患,應立即停止並迅速修復。倉儲機械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糧油倉庫倉儲機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糧庫應建立晝夜值班、夜間巡邏和節假日領導制度。在糧油商品收購旺季,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的具體措施。第十三條糧庫應當按照國家糧油倉庫消防設備配備表(見附件)的要求,配齊消防設備。第十四條糧庫消防器材應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護,保持完好備用。消防器材應存放在固定場所,不得挪作他用。

在有冰凍的地區,要在冰凍季節到來之前,對消防設備和怕凍的設備采取防凍措施。第十五條糧庫在消防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要指定人員,限定時間,采取切實措施予以消除。壹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做好預防措施,確保安全。第十六條糧庫發生火災,必須立即報警,防火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應當迅速組織力量撲滅火災,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誤救援或者貽誤時機。第十七條糧庫發生火災事故,按照《國家糧油倉庫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同時,要認真對待,按照“三不放過”(事故原因、責任分析不清、事故責任人和群眾未受教育、無防範措施)的原則嚴肅處理。第十八條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九條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或疏於防火工作的單位和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規定。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1989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