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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的風險承擔是什麽意思?

租賃合同的風險承擔: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任何人的原因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自行承擔財產損失風險;租賃物的毀損、滅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向出租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13條

租賃物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壹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