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經營本企業不生產、不加工的煤炭產品的,應當向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申請取得煤炭經營資格。煤礦投入生產前,煤礦企業應當依照本法向煤炭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炭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實際生產條件和安全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頒發煤炭生產許可證。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
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的煤炭經營企業經營資格,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註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
2、獨立產權的儲煤場地在二萬平方米以上;
3.獨立的符合標準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施;
4、按規定獨立配備煤炭計量和質檢人員。
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向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煤炭經營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
2、煤炭經營資質申請報告和申請表;
3.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註冊資本證明和資信證明;
4、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
5.固定經營場所證明;
6、企業自有儲煤場地使用權證或租賃證明、合資場地承包證明,包括場地面積、儲煤能力和設施情況;
7、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儲煤場地環境保護證明;
8、質檢部門出具的計量設施、煤質監測設施證明;
9、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計量和質量檢驗人員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第二十條煤礦投入生產前,煤礦企業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