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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經營許可證由哪個部門辦理?

煤炭經營許可證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申請人需要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經營資格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包括煤炭經營在內的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煤炭經營活動。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向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申請煤炭生產安全許可證。

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經營本企業不生產、不加工的煤炭產品的,應當向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申請取得煤炭經營資格。煤礦投入生產前,煤礦企業應當依照本法向煤炭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炭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實際生產條件和安全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頒發煤炭生產許可證。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

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的煤炭經營企業經營資格,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註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

2、獨立產權的儲煤場地在二萬平方米以上;

3.獨立的符合標準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施;

4、按規定獨立配備煤炭計量和質檢人員。

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向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煤炭經營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

2、煤炭經營資質申請報告和申請表;

3.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註冊資本證明和資信證明;

4、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

5.固定經營場所證明;

6、企業自有儲煤場地使用權證或租賃證明、合資場地承包證明,包括場地面積、儲煤能力和設施情況;

7、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儲煤場地環境保護證明;

8、質檢部門出具的計量設施、煤質監測設施證明;

9、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計量和質量檢驗人員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第二十條煤礦投入生產前,煤礦企業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