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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到期能否強制租客離開?

商鋪到期後,租戶不能被強行驅逐。店鋪到期,雙方可協商續簽租賃合同或終止租賃。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出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搬離房屋並承擔租賃期滿至實際搬離房屋時的使用費,並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承租人在法院判決後仍拒不履行判決並遷出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房屋不同於其他租賃物。租賃期滿後,無論是收回自用還是出租給他人,出租人都有壹定的時間安排。因此,承租人應提前決定是否繼續使用,並向出租人提出,以便出租人及時安排。提前向出租人提出的另壹個功能是,如果出租人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將房屋租給原承租人,承租人可以及時安排,避免陷入被動局面。承租人未及時提出繼續租住的要求,但在租賃期滿後未及時搬出所租房屋的,屬於違約。此時承租人不僅要支付逾期期間的租金,還要支付違約金;如果這種違約行為給出租人造成了經濟損失,並且這種損失已經超過了違約金,也應當給予賠償。到期承租人確實找不到房屋的,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有些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後並不要求承租人收回房屋,而是繼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這其實是壹種延長租期的承諾,不能稱承租人違約。但這種超期租賃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容易產生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付款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