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和取消部分收費的通知》:
三、整頓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凡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取消部分建設項目收費和進壹步加強建設項目收費管理的通知》發布前,已按規定審批權限批準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其他專項配套費的,省級財政、物價部門將整頓各類專項配套費,統壹納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取消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重復收取的水、電、氣、熱、道路等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
統壹合並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根據近年來公用事業價格改革調整情況,按照嚴格控制、逐步降低的原則重新核定。凡未經規定審批權限批準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專項配套費,以及文件發布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出臺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專項配套費,壹律取消。
擴展數據:
熱網費從出現到取消的過程;
1986國發(1986)22號文件提出“城市集中供熱的建設資金可以通過多種渠道解決”,其中壹項就是“向受益單位籌集資金”。
1992,建設部《城市集中供熱現行產業政策實施辦法》明確提出“城市集中供熱項目可以按照受益、自願、合理負擔的原則向社會融資,所籌資金應當專款專用”。
2001《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和取消部分收費的通知》中“取消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重復收取的水、電、氣、熱、道路等名目的專項配套費”。
2002年6月,財政部《關於宣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的通知》明確取消了陜西集中供熱建設費,同時要求“企業生產發展所需資金,按照有關規定由企業自行解決或通過資本市場融資解決”。根據財政部精神,陜西省政府取消了城市集中供熱建設費。
參考資料:
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和取消部分收費-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