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仍采用1988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擴展數據
土地法調整對象
①關於土地所有權、占有、使用和管理的規定。在西方發達國家,也有關於土地買賣、出租、轉讓、繼承和典當的法律法規。這些是土地法的核心部分,也是其他土地立法的前提。
②關於土地規劃、利用和保護中權利義務關系的規定。發達國家都有這方面的立法,特別是在發展現代經濟中,在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和維護生態平衡方面的立法普遍受到了各國的重視。
(3)關於公共設施和現代占用和征用土地的規定。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越來越尖銳,尤其是在人口多而人口少的國家。
(四)土地管理規定,包括土地管理權限和土地調查、登記、統計、發證、檔案等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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