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5月,《關於公布我市租賃住房人均居住面積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群租房改造提供了明確的政策依據。
通知強調,出租屋所有人對出租屋的安全負責。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的房屋符合規定的安全條件,並監督承租人使用房屋。承租人對其使用行為負責,未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房屋。約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擴展數據:
《關於公布我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標準的通知》
壹、城市出租房屋,應以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劃分,不得按床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出租房屋每個房間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有法定贍養義務和扶養義務的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租賃住房居住面積是指規劃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使用面積。居住面積以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面積為準;當事人未能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未載明居住面積或者房屋租賃合同載明的居住面積明顯與實際不符的,以實測面積為準;
實測有困難的,對於租住成套住房的,居住面積可按房屋產權證記載建築面積的0.5倍折算;出租非成套住房,居住面積可折算為房屋產權證記載建築面積的0.75倍。
二、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法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屬於住房的,住房租賃合同應當載明出租房屋數量、居住面積等內容。,並明確規定居民人數及相應的違約責任。
六、出租房屋應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並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租賃當事人和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配合執法檢查。承租人應對其使用負責。
出租人應當監督承租人使用房屋,發現承租人違反約定的,應當及時糾正,並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經紀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處罰,並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關於公布我市出租房人均居住面積標準等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