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付款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二十五條依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在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化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五十三條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