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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辦結婚證需要居住證嗎?

法律主觀性:

辦理東莞市居住證需要的證件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照片、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等。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046條:結婚應當完全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幹涉。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法》第二十八條接受以下條件: (壹)婚姻登記處有管轄權;(二)男女雙方要結婚的,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4)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異、喪偶);(五)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6)雙方自願結婚;(7)當事人提交雙方近期2寸半身免冠照片3張;(八)當事人持有本準則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