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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申請高新技術企業?

1.什麽是高科技企業?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註冊的,通過持續不斷地進行研究開發和技術成果轉化,形成其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居民企業。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主要政策依據是什麽?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2016]32號)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引》(國科院[2065 438]195號)

3.申報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

(二)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費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政策來源:《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5]63號)

(3)自2018 65438+10 1之日起,允許當年具有高新技術企業或中小型科技企業(以下統稱資質)資質的企業結轉資質年度前五年未彌補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五年延長至10年。?

政策來源:《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期限的通知》(財稅[2065 438+08]76號)

(4)高新技術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為調整後稅額標準的50%,最低稅額標準不得低於法定稅額標準。

政策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的通知》(魯[2065 438+08]21號)

(5)經山東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小微企業,3年後重新認定的除外。補助資金為後補助,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給予壹次性補助65438+萬元,主要用於企業研發活動。

政策來源:《山東省小微企業升級高新技術企業財政補貼管理辦法》(魯財教[2065 438+06]59號)

實施培育高新技術企業行動計劃,擴大小微企業財政補貼範圍,將高新技術企業升級為中小企業。

政策來源:關於支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的若幹金融政策(魯班發[2065 438+08]37號)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是什麽?

作為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八個條件:

(1)年:企業申請認定時必須註冊壹年以上;

解讀:“必須註冊壹年以上”是指企業必須註冊365個日歷日以上;

(2)知識產權: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捐贈、兼並等方式,取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起核心支撐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解讀: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知識產權必須在中國境內授權或審批,並在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內。知識產權所有人應為申請企業。

2.沒有知識產權的企業不能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3.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對企業知識產權進行分類評估,其中: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壹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按ⅰ類評估;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按ⅱ類評定。

4.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時,按二類評估的知識產權只能使用壹次。

5、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存續期間,有多個知識產權權利人時,申請時只能有壹個權利人使用。

6.專利在申請認定時的效力,以企業在申請認定前取得的授權證書或授權通知書,並能提供付款收據為準。

7.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專有權,專利商標和專利號可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查詢;國防專利應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國防專利證書;植物新品種可在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pvp.net)和國家林業局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pvp.net)網站上查詢;國家農作物品種是指由農業部全國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並公布的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必須提供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新藥證書;國家壹級中藥保護品種必須提供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中藥保護品種證書;軟件著作權可在國家版權局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網站()上查詢。

(三)主要產品(服務):在企業主要產品(服務)中起核心支撐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支持的高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解讀:1。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是指在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中,其技術起核心支撐作用的產品(服務)。

2.主營產品(服務):指具有在技術上起核心支撐作用的知識產權所有權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之和超過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50%。

3.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電子信息、生物與新醫藥、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術服務、新能源與節能、資源與環境、先進制造與自動化。

(4)企業科技人員比例:企業中從事R&D及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解讀:1,企業科技人員比例:企業科技人員數占職工總數的比例。

2.本年度:指企業申報前的1會計年度;

3.科技人員:企業科技人員是指直接從事R&D及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並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累計實際工作時間超過1.83天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員工。

4.職工總數:企業職工總數包括在職職工、兼職職工和臨時工。在職人員可以通過企業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來認定;兼職和臨時工全年必須在企業工作183天以上。

5.統計方法:企業當年職工和科技人員總數按全年月平均數計算。

月平均=(月初+月末)÷2

年月平均值=年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始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五)企業R&D費用比例:企業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下同)的R&D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最近壹年銷售收入低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最近壹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上壹年度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費用總額占研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解讀:1、企業研發費用占比:是企業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總額與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值。

2.“上年”和“上年”指企業申報前的1會計年度;“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是指企業申報前連續三個會計年度(不含申報年度)。

3.研發活動:是指為獲取新的科學技術知識(不包括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科學),創造性地應用新的科學技術知識,或實質性地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和工藝的具有明確目標的持續活動。不包括產品(服務)的常規升級或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新材料、裝置、產品、服務、工藝或知識等。).

4.R&D費用範圍(1)人員勞務費:包括企業科技人員工資、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部科技人員勞務費。(2)直接投入成本:直接投入成本是指企業為實施研發活動而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於產品中間試驗和試制的模具、工藝設備的開發制造費用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和通用試驗手段的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用於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查、試驗和修理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租入的用於研究開發活動的固定資產租賃費。(3)折舊費和長期待攤費用:折舊費是指用於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和建築物的折舊費用。長期待攤費用是指在R&D設施的改建、改造、裝修和修理過程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4)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是指軟件、知識產權和非專利技術(專有技術、許可、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用於研究和開發活動。(5)設計費:設計費是指構思、開發和制造新產品、新工藝,設計工作程序、技術規範、程序和操作特點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為獲得創新性、創造性、突破性產品而進行的創意設計活動的相關費用。(6)設備調試費和試驗費:設備調試費是指在工裝準備過程中進行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開發專用和特殊的生產機器,改變生產和質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的方法和標準所發生的費用。大批量、商業化生產的常規工裝準備和工業工程所發生的費用不能納入征收範圍。試驗費包括新藥開發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現場試驗費。(7)委托外部研發費用:委托外部研發費用是指企業委托國內外其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研發活動成果歸委托企業所有且與其主營業務密切相關)而發生的費用。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金額應當按照獨立交易的原則確定,實際金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R&D費用總額。(8)其他費用:其他費用是指除上述費用以外的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書籍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R&D保險費、R&D成果檢索、論證、評估、鑒定驗收費、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會議費、差旅費、通訊費等。該費用壹般不超過研發費用總額的20%,除非另有規定。

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R&D費用:指企業內部R&D活動的全部實際費用和境內其他機構或個人委托的R&D活動費用之和,不包括境外機構或個人委托的R&D活動費用。受托研究開發的境外機構,是指依照外國和地區(含港、澳、臺地區)法律設立的企業和其他有收入的組織;委托研發的境外個人是指外國人(含港澳臺)。

6.企業R&D費用的收取方式:企業應正確收取R&D費用,並由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引》相關條件的合格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或認證。

壹個企業的R&D費用是單獨計量的,並以壹項R&D活動為基礎進行匯總。企業應當歸集的費用包括直接研究開發活動和可以計入的間接研究開發活動。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明細清單》設置高新技術企業專項研究開發費用輔助核算賬戶,提供相關憑證和明細清單,並按照《高新技術企業管理指引》的要求進行核算。

7.銷售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口徑計算。

(6)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比例:最近壹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解讀:1、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比: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同期總收入的比例。

2.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指企業通過R&D及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和技術收入的總和。對企業獲得上述收益起核心支撐作用的技術,應屬於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其中,技術性收入包括:(1)技術轉讓收入:指企業技術創新成果通過技術貿易和技術轉讓取得的收入;(二)技術服務收入:指企業利用自身的人力、物力和數據系統,向社會和企業外部用戶提供技術信息、技術咨詢和市場評估、工程技術項目設計、數據處理、測試分析等各類服務取得的收入;(3)委托研究開發收入:指企業承擔委托研究開發、中試和新產品開發從社會各界取得的收入。企業應正確核算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並由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引》相關條件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或驗證。

3.總收入:指總收入減去不征稅收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收入總額和不征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