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三條* * *納稅人以轉移1653或者隱匿財產的方法,不繳納應納稅款,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未繳的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未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未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不繳納房屋租賃稅會產生以下後果:
1.出租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2.出租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出租人故意隱瞞財產,不報或虛報租金收入的,按偷稅論處,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