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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切需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站教練場地管理系統、信息管理系統、檔案管理系統、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壹

為了規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秩序,保護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是指以培訓學生機動車駕駛能力或者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能力為教學任務,向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包括駕駛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初學者繼續教育、增加準駕車型的駕駛員和道路運輸駕駛員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教練場管理。

文章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應當社會化,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

第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便民。

第五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的具體實施。

2營業執照編輯

第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按照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培訓內容進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按經營項目分為三類: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實地操作。

按照培訓能力,壹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可分為三類:壹級壹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壹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級壹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根據培訓內容,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可分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兩大類。

第七條

取得壹級通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三種以上相應車型的通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取得二類通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兩種相應車型的通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取得三級通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只能從事相應車型的通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八條

取得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經營道路客運駕駛員和經營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取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

取得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也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九條

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

第十條申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培訓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生、質量、安全、期末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明確責任人、管理者、教練員等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質條件》(JT/T433)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系統、教練管理系統、學員管理系統、培訓質量管理系統、畢業考試系統、教學車輛管理系統、教學設施設備管理系統、教練場地管理系統、檔案管理系統等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質條件》(JT/T433)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理論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在60周歲以下,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精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見傷員急救,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範講解的教學能力。理論教練員總數的80%應當通過全國統壹考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蔻馳機動車駕駛培訓合格證書》(以下簡稱《蔻馳證書》,樣式見附件1)。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在60周歲以下,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者高中學歷,具備壹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輛駕駛經歷,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應急駕駛等基礎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及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節能等相關知識,具備講解駕駛要領、示範駕駛動作、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行業標準資質條件》(JT/T433-)的相關規定執行。駕駛操作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通過全國統壹考試並持有《蔻馳證書》。

3.理論教練員數量應不低於教學車輛總數的10%;每種車型對應的駕駛教師應不少於該車型車輛總數的110%。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培訓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質條件》(JT/T433)的相關規定執行。

(5)必要的教學車輛。

1.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並配備輔助後視鏡、輔助制動踏板、滅火器等安全防護裝置。——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質條件》(JT/T433)的相關規定執行。

2.從事壹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貨車、三輪車)、摩托車(含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等車型(含輪式自行車輛、無軌電車、無軌電車)。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輛中的兩類,配備教學車輛不少於20輛,且每種型號教學車輛不少於5輛;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輛之壹,教學用車數量不低於10輛。

(六)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質條件》(JT/T433)的相關規定執行。租賃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人的土地使用證,租賃期限不得少於3年。

第十壹條

申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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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的,應當具備普通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和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壹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熟悉道路客運、貨物運輸、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與保管、乘客急救等相關知識的法律法規,具備相應的教學能力,具有2年以上壹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學經歷,近2年無不良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通過全國統壹考試並持有蔻馳證書。

2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化學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化學工程及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熟悉危險貨物運輸法律法規、危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使用、職業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具備相應的教學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學工程及相關專業教學經歷,近2年無不良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通過全國統壹考試。拿著“蔻馳牌”。

(三)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的,應當配備相應的機動車構造、機動車維修、常見故障診斷與排除、貨物裝卸與保管、醫療救護、消防設備等教學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的,還應當配備常用危險化學品樣品、包裝容器、教學掛圖、危險化學品實驗室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領域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教練場所。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培訓場地技術要求》(JT/T434)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辦公、教學生活設施和維修服務設施。具體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培訓場地技術要求》(JT/T434)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包括場地封閉設施、訓練區隔離設施、安全通道和消防設施設備。具體應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培訓場地技術要求》(JT/T434)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包括訓練場安全負責人、檔案管理人員和場館設施設備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教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四)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其復印件;

(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六)教學車輛的技術條件、型號和數量(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無需提交申請);

(七)購置教學車輛的證明(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申請);

(8)各種設施設備清單;

(九)擬聘用人員名單及資格、職稱證明;

(十)根據本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在提交申請材料時,還應當提供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相關人員安全駕駛經歷證明,安全駕駛經歷起始時間自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向後計算。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定的程序實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行政許可。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教練場地、教學車輛和各種設施設備等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申請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並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明確許可事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憑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應當有效。從事壹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業務的證書有效期為6年;《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證書》有效期為4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壹印制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規定發放和管理。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實施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30日前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行政許可註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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