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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有關規定

關於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具體包括:土地使用權是依照法定程序對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劃撥、轉讓、租賃、入股等方式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劃撥、聯營、入股等方式取得。

壹.農業用地

1,與集體簽約;

2.與原承包商(用戶)簽訂集體參與的分包合同;

3、承包開發利用集體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

4、通過拍賣、協議、招標等方式取得集體荒地開發使用權。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必須具備經營農業的能力;

三、集體土地使用權租賃程序

1.與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租賃合同,對租賃土地的現狀、規劃用地性質、租賃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等作出明確約定。

2.租賃合同簽訂後,承租人應在15日內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租賃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3.租賃土地使用權登記後,承租人可獲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標明“土地租賃”的房地產權屬證書。土地租賃期限屆滿後,租賃土地使用權終止。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用於農業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家庭承包,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依法相應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