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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如何補償租客?

法律分析:應判斷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原因。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出租人。還可以分析租賃合同是否有明確的租賃期限。沒有租賃期限或者租賃期限不明確的,視為無限期租賃,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或者進行賠償。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確實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當然,建議承租人盡可能與出租人協商解決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壹般情況下,承租人可以提前壹個月向出租人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在提出解除合同後額外支付壹個月的租賃費,以平衡雙方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和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