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本段]租賃合同的特點
1.租賃合同是轉讓租賃物用益權的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用益物權,出租人只轉讓租賃物的用益物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於銷售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支付租金與轉讓租賃物的用益物權之間存在對價關系。支付租金是取得租賃物用益物權的對價,取得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該物的目的。
3.租賃合同是允諾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前提,只要當事人依法達成協議,合同即成立。
[編輯本段]租賃合同的類型
根據租賃項目的不同,租賃可分為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不動產租賃包括房屋租賃和土地使用權租賃。
根據法律是否對租賃有特別規定,租賃可分為壹般租賃和特殊租賃。特殊租賃是相對於壹般租賃而言的,是指法律有特殊要求的租賃,如。不動產管理法對不動產的租賃、海商法中的船舶租賃、航空法中的飛機租賃都有專門的規定。
根據租賃合同是否確定期限,分為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為不定期租賃。對於無限期租賃,任何壹方均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隨時終止合同,但應在終止合同前提前通知對方。但無論是否約定租賃期限,租賃期限都受法定期限20年的限制。
[編輯本段]租賃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付款期限和方式、維修等。
租賃期限不滿6個月的,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合同形式。無論是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都不會影響合同的效力。租賃期限超過6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果不是書面形式,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了租賃期限,都將視為無限期租賃。
[編輯本段]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出租人的義務
1.租賃物的交付。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付租賃物。如果交付占有需要使用該財產,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該財產交付承租人實際占有和使用。如果財產的使用不是交付和占有所必需的,出租人應當使其處於承租人可以使用的狀態。合同成立時租賃物已被承租人直接占有的,從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起,承租人有權使用租賃物。
2.在租賃期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租賃合同是連續合同。在其存續期間,出租人有義務繼續保持租賃物的法定或者約定的質量,使租賃物達到約定的使用收入狀態。發生質量下降,損害承租人使用收入或者其他權利的,應當維修、修復、恢復原狀。因修繕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和收益的,出租人應當相應降低租金或者延長租賃期限,但按照約定或者習慣由承租人進行修繕或者因承租人過錯造成租賃物損壞的除外。
3.缺陷保修。租賃物有瑕疵或者權利有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使用收益時,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出租人應當對承租人遭受的損失承擔責任,但承租人簽訂合同時知道有瑕疵的除外。
(二)承租人的義務
1.付房租。承租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後達成補充協議確定;不能達成壹致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仍不確定,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的,因屬於正常損耗,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的,屬於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3.愛護租賃財產。承租人應當以善良管理人的謹慎妥善保管租賃物,因承租人不履行職責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不允許擅自改進和添加其他東西。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加其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5.通知義務。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1)需要修復並防止對租賃物造成損害的;(二)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告知的其他原因。因承租人遲延通知出租人,致使出租人未能及時提供救濟的,承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歸還租賃財產。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逾期不還構成違約,需要支付違約金或者逾期租金,並承擔逾期期間的風險。出租人同意改善租賃物並增加其他物品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償還租賃物增值部分的費用。
(三)承租人轉租的權利
承租人轉租租賃物必須經出租人同意。轉租不同於債務的轉移。轉租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未履行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承租人未經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買賣不破租賃。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據此,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租賃物的所有權因買賣、繼承等原因發生變更的。,租賃合同對新主人仍然有效。當新所有人不履行租賃義務時,承租人可以利用租賃權對抗新所有人,理論上稱之為“買賣不破租賃”。
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並獲利,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編輯本段]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的區別
1,兩者的本質區別是處分權,即理論上最終所有權仍歸出租人所有。
2.有幾個區別是由它們的本質區別造成的。
3.租賃合同是非所有權合同。
4.題材不完全壹樣。
5.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不完全相同。
[編輯本段]租賃合同和分期付款合同的區別
1.非信用分期購買?純買賣。
2.信用分期購買?和租賃合同的區別還是在於所有權的轉移。
[編輯本段]租賃合同和貸款合同的區別
1,題材不同。
2.題材性質不同——非消費和消費。
3.雙方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
4.合同的內容很不壹樣。
[編輯本段]租賃合同的簽訂
1、租賃合同的基本原則
1)當事人平等原則。
2)各方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
3)當事人參與租賃業務時,適用同壹法律,地位平等。
4)當事人在創設、變更、消滅特定租賃法律關系時,必須平等協商。
5)等價補償原則?等價交換,實現各自的經濟利益。
6)雙方互相支付和補償。
7)獲得利益和履行義務在價值上大致相當。
8)壹方不得無償占有、剝奪或侵害另壹方的利益。
9)按照損益對等的原則,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10)自願、公平的原則。
自願原則:首先,租賃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可以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其次,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有壹定的意思自由。
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當事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以社會主義公平正義理念來指導自己的行為。
11)誠信原則:當事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當誠實守信,善意履行義務,不得規避法律和合同。
12)合法性原則: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政策。
2.已簽訂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
1)租賃合同的必備要件。
租賃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租賃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2)租賃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簽訂租賃合同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不能采用口頭形式。
3、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
1)無效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缺乏租賃合同成立的生效要件,因此與當事人租賃權利義務相關的條款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不發生法律效力。
2)無效租賃合同的認定依據
當事人不合格;
合同內容違法的;
意思不是真的。
4、簽訂的租賃合同可以撤銷。
可撤銷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未表示真實意思,違反自願原則簽訂的租賃合同。
5、租賃合同簽訂程序
1)租賃項目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