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身份和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三條國家鼓勵有就業需求的用人單位優先安排隨軍家屬就業。國有企業在招聘新員工時,應當按照用工需求的適當比例錄用隨軍家屬;有條件的民營企業在招收新員工時,可以按照用工需求的適當比例錄用隨軍家屬。
第五十五條國家優待軍人子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軍人子女提供當地優質教育資源,為其接受良好教育創造條件。在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和普惠性幼兒園就讀的軍人子女,可以在父母、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也可以在父母居住地或者部隊駐地就讀,享受當地軍人子女教育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