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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聚集場所應符合哪些消防安全條件?

第三條公共場所消防安全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公共場所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員,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條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對公共場所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定期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包括:

(壹)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設施的性能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情況;

(四)火災報警、滅火、自救和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第六條國家和省確定的公共場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變動情況和本單位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七條下列公共場所開業前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消防安全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1)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市場;

(二)客房50間以上的賓館、飯店;

(三)體育場(館)和會堂;

(4)網吧;

(五)建築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廳、影劇院等公共娛樂場所。

第八條承包、租賃公共場所,必須在承包、租賃合同中訂立消防安全責任條款,明確各方責任。消防安全責任約定不明確的,除消防車通道、安全疏散設施等建築消防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外,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由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

第九條禁止吸煙和用火的公共場所必須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和用火標誌。

公共場所營業或者開放期間,不得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施工作業。

公共場所局部裝修、改造或者維修需要使用明火的,應當辦理動火手續,用防火分隔作業區和使用區,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條公共場所的電氣線路和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和安裝的標準和規定。

第十壹條公共場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並進行定期維護,建立相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檔案。

公共場所配備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落實值班人員,嚴格執行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公共場所消防設施不得損壞、挪用、拆除或者停用。

第十三條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場所:

(壹)二層及二層以下的建築物;

(二)在古建築、博物館或者圖書館內;

(三)重要倉庫或者危險品倉庫相鄰的;

(4)在居民樓。

* *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為員工設置宿舍,不得安排員工留宿。

第三章安全疏散

第十四條公共場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數量、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的規定。

第十五條公共* * *場所在開業或營業時容納的人數,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在開業或者營業期間,必須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暢通,嚴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鎖閉、堵塞安全出口。

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打開。不應在出口處設置門和臺階。不應使用卷簾門、旋轉門、吊門和側滑門。門口不應設置窗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常閉疏散門應能正常開啟和關閉。

第十七條賓館客房、醫院病房和娛樂場所的包間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室內安全疏散路線圖。

第十八條公共場所的疏散通道和出口,必須設置安全疏散標誌。疏散通道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20米。

第十九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部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裝應急照明設施:

(壹)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和前室、消防電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動發電機房、消防泵房;

(3)觀眾廳、展廳、營業廳、多功能廳、餐廳、演播廳及地下活動場所;

(4)有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的建築物的疏散走道。

第二十條歌舞娛樂廳及其包間,應當設置視聽報警系統,確保在發生火災時,播放火災報警,並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第二十壹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至少6個月演練壹次。

第二十二條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火災,並及時組織、引導人員疏散。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在公共場所使用明火,過失引發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處警告、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造成火災事故的,應當從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引發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或者非法關閉消防設施,未及時撲救火災、疏散人員,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指使或者強令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沒有造成火災事故的,應當從輕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未申報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營業或者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或者停止使用,並處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警告或者1000元罰款:

(壹)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未依法申報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或者培訓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禁止吸煙、禁火標誌的;

(四)未按照規定制定火災應急疏散預案並進行演練的。

第二十七條經營場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壹)電氣線路和電氣設備的設計、安裝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要求的;

(二)未按照國家標準配置和維護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疏散通道、緊急出口、應急照明、報警裝置、指示標誌(圖紙)等疏散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公共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非經營性公共* *場所有第壹款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損壞、挪用、拆除或者停用公共場所消防設施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可以並處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立即改正;不立即改正的,罰款1000元:

(壹)占用或者堵塞疏散通道,或者在開放或者營業時間鎖定、堵塞安全出口的;

(二)開業或者營業期間,容納人數超過額定人數的;

(三)常閉式疏散門不能正常開啟和關閉;

(四)消防設施值班人員脫崗。

第三十條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無證上崗的,對單位處以警告或者3000元至30000元罰款,對消防安全管理員處以警告或者500元至5000元罰款。

第三十壹條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未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造成人身傷亡,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