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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發布拍賣公告後,發現標的物仍在租賃合同中。可以帶租拍賣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案外人主張執行標的所有權或者擁有其他能夠阻止執行標的轉移交付的實體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案外人異議。

執行法院發布拍賣公告後,承租人向法院提交租賃協議,以執行標的物具有租賃權為由,請求排除租賃期間強制交付標的物的,執行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不得直接帶租拍賣。